最后更新:2026年7月
本隐私声明由 Sing Leong &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(下称“本所”或“我们”)根据马来西亚 《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》(下称“PDPA”,第709号法令)发布,说明我们如何收集、使用、披露及保护 个人资料——包括本网站访客,以及本所在执业过程中接触的客户及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。
Sing Leong & Associates 是一家在马来西亚执业的律师事务所。从事商业法律交易的执业律师属 PDPA 所定义的资料使用者。本所的资料保护事务指定联系人为管理合伙人,联系方式见 本声明末尾。
视乎我们与您的关系,所处理的个人资料可能包括:
我们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是为了:根据委托协议提供法律服务;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及客户尽职调查 (包括反洗钱与KYC义务);与客户、交易对方及有关机构沟通;履行法律、监管及执业义务;管理本所 账目与记录;以及回复向我们提出的咨询。
未经资料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,或非属法定豁免情形,本所不处理个人资料。您委聘本所即构成 对处理执行委托所必需的个人资料的同意。敏感个人资料仅在获得明确书面同意或法律要求或授权的 情况下处理。部分资料为我们受理委托所必需——例如客户尽职调查所需的身份资料;如未能提供, 我们可能无法受理或继续办理委托。
本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出售、许可或交易个人资料。仅在下列情形下方可未经另行同意而披露个人 资料:为办理资料收集目的所涉事务所必需(包括向对方律师、金融机构、土地注册处、法院及监管 机构披露);法律、法院命令或主管当局指令要求;或属法定豁免情形。代表本所处理资料的第三方 服务提供商,均须受不低于PDPA标准的合同性资料保护义务约束。
本所采取适当的技术及组织措施,防止个人资料丢失、滥用、未经授权的访问、篡改或披露,包括 基于职务的访问控制、密码保护及双重认证、敏感资料的加密存储与传输,以及纸质文件的上锁保管。
个人资料的保存不超过实现收集目的所必需的期间,或适用法律及执业义务所要求的期间。保存期 届满后,纸质文件将被安全销毁,电子记录将被永久删除。
除非目的地提供不低于PDPA的保护水平,或资料当事人已给予明确知情同意,个人资料不会传输至 马来西亚境外。在涉及外国律师或海外金融机构的跨境交易中,资料共享仅限于严格必要的范围,并 通过安全渠道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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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PDPA,您有权要求查阅本所持有的您的个人资料,并要求更正任何不准确、不完整或具误导性 的资料。请求须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合伙人提出。我们将在收到有效请求后的21个日历日内 回复。按PDPA的许可,我们可收取合理的行政费用;如披露将有违司法公正、可能损害进行中的法律 程序、或受法律或律师执业特权限制,我们可拒绝有关请求。
本声明将定期审阅,并在PDPA有重大修订或本所资料处理方式有变时更新。最新版本将始终发布于 本页面。
资料保护相关咨询及查阅或更正请求,请以书面形式提交至:Sing Leong & Associates 管理合伙人,B-09-01, Plaza Mont' Kiara, No. 2, Jalan Kiara, 50480 吉隆坡,马来西亚; 或发送电邮至 sing@singleong.com.my。
如有歧义,以英文版本为准。Versi Bahasa Malaysia boleh disediakan atas permintaan.